我的刑事再审符合法律规定吗?
已回复2007/8/11 20:21:06
我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法院对于我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做出无罪终审判决。在检察院没有抗诉,没有新的证据并且我本人也没有申诉的情况下。根据一个非股东并且与本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他冒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的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道的情况下却立案决定再审。这符合法律规定吗?我们应该怎么办?证据有营业执照、法律判决(民事、刑事、行政)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所以,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申诉主体不正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8/14 7: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