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判决生效期限的问题请教!!!
已回复2007/1/8 20:54:02
你好,我是于2006年八月交于被靠一万元买房定金.约定10月1日前交房.没有具体约定余款交款期限,只说交房前都可以.他的房子是贷款买的.他说需要我先交四万块,他把贷款还清好把房照取回来给我们办过户.8月末的一天我们接到他的电话,说不卖了.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要求双倍返还定金.8月末我们提起诉讼.十月份开庭审理.十一月六日给我方下达判决书.判决双倍返还定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可是至今为止.我们并不清楚是否判决书给被靠送达了.几次与办案人联第.他都推说忘记了或找不到人.12月23日通电话办案人说送达了.我们按他说的这个日期推算.至今天为止.过了半个月的上诉期.可去法院办案人出差了,并在电话里说对方要上诉.正准备材料.我问是否过了上诉期,他说没有.等他出差回来再联系我.
我不知道我说的事实您是否看懂了.我现在就是想问从我起诉到案子结束是否有个期限.我查法条是民事简易程序是三个月,可是从8月末至今已过了三个月.从判决书下达的11月6日至今也二个多月了.有没有期限约束.如果对方上诉.是不是还得有个期限??不能无休无止的等下去吧???
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书应该在宣判那天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果宣判时对方没有过去,应该依你领取判决书那天开始计算,所以不可以一直等下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1/10 20: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