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已回复2007/1/21 16:24:28
周律师你好: 现有一事情咨询,我和前女朋友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生活期间,双方都存在经济付出,但后来女朋友提出分手,我们就这样结束了。但女方父母认为我耽误了女方的时间,要求我必须把女方付出的经济给于归还,而且经常到单位来找我闹,鉴于影响不好,不得已的情况下,我给女方打下了一个2万的欠条(女方母亲要求的),但签条上面我写了很多附加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我付钱的日期是2007年5月1日前,没有超过时间,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干扰我的生活,包括电话等。但是,女方母亲在打签条2个月突然来找我,说女儿从江苏回来得了精神病,要求我付钱,而且从此以后让她的亲戚,她自己常来找我,而且经常打电话找我索要钱,并且常常威胁找单位领导我想咨询一下这个签条本身有没有法律效应或者他们违背了签条附加条件还是否有效。我想通过法律解决这件事情,请给于帮助或者能否做我的代理律师?!
不好意思,由于最近比较忙,让你等这样长时间。
这件事情的发生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目前情况来看,女方可能认为自己很吃亏,所以要求你以金钱的方式补偿女方。一般而言,这种债的来源是鉴于你自愿认可的,你愿意单方经济补偿作为女方的精神损失等,这样的方式法律并不禁止,所以,签条应该是有效的。但对方也应该按照所附条件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该签条本身就不能生效,因为,这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方可生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1/29 12: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