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
已回复2010/1/27 14:12:18
您好:08年5月我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生效日期是08年5月1日到10年4月30日,我在09年4月到09年8月休产假的时候,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我发放全额工资,09年9月我休完产假后又给我一份新合同,但是里面的内容都已经变了,原来的工资变成了三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而且对于产假工资来说,也加了一块,说见工作管理制度,但是从来没见过这个制度的内容。新合同的签订日期是09年9月,里面附加了一个薪资协议,就是把工资变成3部分,而且对于产假工资也多了见工作管理制度,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按照原合同,要回产假工资?谢谢!
还有我曾经在新合同签订前申请过劳动仲裁,公司补发给我1个月的部分工资,也不是全额的,但是后3个月的产假工资没有补。我现在想把后三个月的产假工资要回来该怎么办?谢谢!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31 20: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