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甲方就可以随意拖延过户时期吗?
已回复2011/4/6 21:57:17
各位律师:您们好
在2002年,甲方(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政府)将一批公房二手房出售给镇上的4百多家居民住户。按照甲方官方的合同要求,当年当月,乙方(本人)和所有的购房户向甲方缴纳清楚了购房所需的一切税费,甲方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证〉等一切过户手续。
同一批次的购房户于2004至2006年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书》,没再补交任何费用。余下200多家(乙方在内)未能办理,此后,乙方虽然多次找到甲方,但总是以“办证手续多,做资料很复杂,加以推诿搪塞,这样一拖就是八年。
甲方在一审中辩称: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公房档案资料缺失,不齐全”的原因,故办了八年才办成。法院采集了甲方的这一辩称。
合同中第三条约定,原文:“乙方购房后,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后果自负,所需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条款。所以甲方就随意拖延八年,或许会更长时间。
请问各位律师:1、合同中的“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到底是指甲方去办理过户手续,还是乙方去办理过户手续?2、办理过户手续,包不包括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在内?3、甲方没有任何责任吗?4、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甲方就可以随意拖延过户时期吗?
您好,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当然应该由甲方去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在内,作为乙方有协助的义务,合同中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但应在合理时间内办理,不可能随意拖延,很明显8年太长了,应比照上次办理的时间,至少不该超过两年时间。甲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4/12 10: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