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问题
已回复2011/4/27 9:56:33
律师您好,我2008年8月领的结婚证,十月发现怀孕了,由于我们要孩子方面不一致,我们没房又没存款,我和她是二婚,我和我的前妻有一女儿,到现在还在交生活费我就不想要这个孩子,要这个孩子对我的压力太大了,可是她回老家去生了,我跟他联系后知道生了个女孩,一直我给邮生活费,去年四月回来了,我让她住我父母哪去住,正好让我父母见见孩子,她没有去住,让别人给找的房子,在我强烈要求下见了孩子一面,见面就说我不管她,当时想给她点钱,她说不要,她说有钱,后来住了一个月,自己带着孩子又回老家了,(本来说是跟我办离婚手续的,当时没有办成),我在外地上班,十二天回北京一次,后来一直让她回来,她就不回来,到现在也没给邮生活费,我想去法院提起诉讼,跟她离婚,可以吗?如果可以,会怎么判?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特殊保护,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一项限制的规定。 所以女方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不可以的。 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并非绝对不允许,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或因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人乱搞两性关系等,可以受理该离婚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4/27 14: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