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已回复2012/9/26 21:19:59
从2007年住到此小区至今,我们仅交纳过2007年下半年的物业费,以后这几年大概每年9月份物业公司会贴一张告示在电梯口让各住户交纳物业费,但我们一直都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从未找我们催收过。直至上周五物业在电梯间贴出了一张“公正处保全证据备案封单”让未交纳物业费的住户下月中旬前交纳前欠缴的所有物业费否则承担一些法律后果的文书,今天我又收到了物业公司盖有公章的“催缴通知”,请问我应当如实交纳这五年的物业费吗?
呵呵,看来该物业公司是动了心思的,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2年,物业公司找来公证处应该是为了证明期间一直在向你们追要物业费,诉讼时效中断。这样物业公司在这五年期间需要至少需要公证过2次,否则你就不用付清全部欠缴的物业费。但是,如果人家拿出的全部时效中断的证据,你们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们手里应该收集一些物业公司违约的证据,以此作为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9/26 21: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