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是否能得到全额的工资?
已回复2006/8/20 22:13:45
1.我从2006年6月5日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公司提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500元,试用期后每月2000元。2.2006年7月28日,本人意识到该职位与自己预想的有距离,这一天没去上班,早晨打电话告诉公司当初决定录用我的上司,主动辞职。该上司同意。3.到了该领工资的时候,我打电话过去,被告知由于自己突然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另外由于当时公司未给我配备工作用的计算机,而我用自带的笔记本处理了一些公司的文件(这些文件并非牵涉技术机密),而当时没能将这些文件拷贝到公司的计算机上。故而公司提出只能领取50%的工资。
你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与用人单位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建议你去海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 你应该得到全额的工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6/8/21 10:04:56